一起标的额但是数万元的公证费追偿纠纷,却在近三年的债务重组实务圈里反复被提及。原因不在于金额,而在于它撕开了一个长期被模糊处理的成本分担裂缝: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重组方案中那些看似不起眼的“增信成本”——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究竟该由谁承担?当这些成本最终以“薪酬调整”“绩效扣减”的形式转嫁到劳动者头上时,劳动法与合同法、担保法之间的张力便骤然显现。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某中部省份一家从事建材贸易的中型企业因连带担保圈断裂陷入流动性危机,2024年初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约定以展期加分期的方式清偿近八千万元债务。为强化协议执行力,债权人要求对重组协议及配套的还款承诺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处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公证费十一万余元,企业先行垫付。此后,企业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共克时艰”为由,将这笔费用拆分计入当年职工绩效池,实质性地削减了二十余名员工的年终绩效。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单方克扣绩效工资缺乏依据。仲裁与一审均支持了员工诉求,企业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核心理由是:公证费属于企业为自身融资增信支出的经营成本,不属于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转嫁的劳动报酬扣减事由。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细看,在于它触及了一个实务中普遍存在却少有精确界定的问题。债务重组中的公证费,法律性质上究竟算什么?从《公证法》与相关收费管理办法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是为实现债权保障目的而支出的服务对价,其受益主体是重组各方,但直接缔约与付费主体通常是用人单位。换言之,这笔钱是企业为换取债务展期、避免诉讼执行而支付的“信用对价”,属于典型的经营成本范畴。而劳动报酬的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将经营成本通过绩效池稀释的方式转嫁给劳动者,实质上是单方变更劳动报酬约定,即便企业面临经营困难,也不能当然获得合法性基础。
值得追问的是,实务中企业为何频频出此下策?根源在于债务重组成本的分担规则本身存在灰色地带。公证费、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在重组协议中往往只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却未细化到企业内部如何在资本与劳动之间分配。一些企业便利用绩效工资的弹性空间,将本应由所有者权益消化的成本悄然转移。这种做法短期看缓解了现金流压力,长期却埋下劳动争议隐患,更可能因违法扣减而面临补发加赔偿的双重责任。前述案例中,企业最终不仅补足了绩效差额,还因仲裁诉讼耗费了大量管理精力,可谓得不偿失。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一争议折射出债务重组法律服务中一个被低估的合规盲区。律所在设计重组方案时,通常将注意力集中于担保结构、清偿顺位、违约触发机制等“硬条款”,而对增信成本的内部承担路径缺乏前置安排。一个可行的实务改进是:在重组协议签署前,由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就重组期间薪酬调整、成本分担等事项形成书面方案,并明确公证费等增信支出不纳入绩效扣减基数。这既满足民主程序要求,也为企业后续成本消化提供合法通道。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公证费的法律属性,有助于在绩效被异常扣减时准确识别争议性质——这不是简单的“少发了钱”,而是经营成本转嫁的合法性问题。
回到那起案件,二审判决书中有一句话耐人寻味:企业克服经营困难的努力值得理解,但理解不能替代法律。债务重组的本质是各方共担风险、重建信用,而信用的基石恰恰是对规则的尊重。公证费虽小,却是一面镜子,照见企业在危机管理中是选择与劳动者坦诚协商,还是选择 silently 转嫁。前者积累的是组织信任,后者消耗的是法治底线。当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入债务重组周期,这个看似边缘的劳动法问题,或许正是检验重组方案是否真正“可持续”的一块试金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