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仅80余万元的合同解除纠纷,因原告将“确认解除行为有效”与“返还已付款项”分作两案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合并审理,仅诉讼费一项便多支出近万元。这个发生在2025年某基层法院的细节,折射出《民法典》施行后合同解除类纠纷中一个被长期忽视的程序问题:解除权行使与恢复原状请求究竟能否拆分诉讼?诉讼费按件收取还是按财产标的收取?看似技术性的程序安排,实则是当事人诉讼策略、法院审判管理与诉讼成本分担三者之间的真实博弈。
从近三年法律圈的讨论看,这一问题的高频场景集中在房屋租赁、股权转让和买卖合同的“解除后返还”类纠纷。2023年以来,多地法院在立案阶段对“确认解除效力”单独成诉的态度趋于收紧,理由是该请求不涉及给付,缺乏独立的诉的利益。北京某知名律所2024年代理的一起商业地产租赁仲裁案颇具代表性:出租方以承租方欠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则另案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仲裁庭将两案合并后认定,解除权是否有效属于先决问题,单独请求确认不构成独立仲裁请求,最终按一案计收仲裁费。该案代理律师在庭后复盘中指出,若两案分立且均按财产标的收费,当事人预付费用将增加约四成,而合并审理后实际负担明显降低。这一处理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公报案例中表达的“解除权审查应结合给付请求一并处理”的立场一脉相承。
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当事人仍倾向于拆分立诉?实务动因大致有三:其一,部分法院立案系统对“确认合同解除”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较低费用,当事人误以为可借此降低前期成本;其二,原告希望将解除效力与返还义务切割,避免因返还数额争议拖延解除时点的认定;其三,个别代理人为争取管辖便利或分散败诉风险而人为拆分。但是,这种策略的风险同样明显。2024年江苏高院一则典型案例中,原告先诉请确认解除,胜诉后再诉返还,后案法院以“前案已对解除效力作出认定”为由适用争点效,但原告在前案中未一并主张的利息损失因超过诉讼时效部分未获支持。程序上的“分步走”反而压缩了实体权利的主张空间。
从诉讼费负担的法理看,合同解除之诉的核心争议往往指向财产给付,若机械按“确认之诉”按件收费,等于让败诉方以极低成本占用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标的额计费的原则相悖。反过来,若将解除效力与返还请求强制合并、统一按财产标的计费,又可能加重仅需确认解除状态当事人的预付负担。较为务实的路径是区分情形:当事人仅请求确认解除效力而不涉及给付的,可按非财产案件收费;一旦同时或先后提出返还、赔偿请求,则应按合并后的财产标的计算,已收取的确认之诉费用予以折抵。这样既避免重复收费,也防止当事人通过拆分诉讼套取费用优势。
对企业和法务而言,这一问题的实务启示在于:解除权行使后的诉讼安排应以前置评估为前提。若解除与返还紧密关联,优先选择合并起诉,既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审判导向,也避免因程序拆分导致的争点割裂与费用叠加。若确需单独确认解除效力,应在起诉状中明确后续给付请求的保留,并关注当地法院对诉讼费收取口径的差异。合同条款设计上,可约定解除通知生效后的结算与返还期限,为后续合并诉讼提供清晰的请求基础。
程序从来不是实体权利的附庸,而是影响权利实现成本的独立变量。合同解除分立诉讼的诉讼费之争,表面是收费口径的技术分歧,深层则是司法资源如何在高频商事纠纷中实现精准配置。当“一事不再理”与“一次性解决”在解除之诉中相遇,当事人需要的不是钻营程序空隙,而是在起诉之初就想清楚:这场官司究竟要解决什么,又愿意为此支付多少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