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却演变为一场关于“执行费由谁埋单”的拉锯战啦。员工手握胜诉裁决,公司账户却早已“人去楼空”,执行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申请费、实际支出费用,被申请人无力承担,申请人又不愿垫付,案件一度陷入停滞。这类“执行费梗阻”现象,正在成为劳务纠纷化解的末了说一公里难题,也逐渐从程序性议题升级为法律圈和媒体圈高频讨论的实务痛点。
近三年来,关于劳务纠纷执行费用的讨论集中在三个方向:其一,执行申请费是否应由被执行人“兜底”而申请人无需预交,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不一;其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如评估、拍卖、异地执行差旅等)如何分担,能否从“终本”案件中剥离;其三,部分企业通过注销、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方式规避执行,导致执行费用落空,申请人转而追究股东或清算义务人责任时,该费用能否一并主张。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胜诉权益能否兑现,也牵动着代理律师的风险评估和企业的合规底线。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劳动者李某的劳动争议案,提供了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观察样本。李某系该公司前技术主管,因公司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赔偿金共计86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时,法院依法要求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李某代理人、上海某律所劳动法团队提出异议,主张执行申请费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且无需申请人预交。法院审查后认定,执行申请费属于执行程序中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费用,申请人可暂不预交,待执行款项到位后一并扣划。
案件推进中,执行法院查明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万元,办公场所已退租,法定代表人王某下落不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仲裁期间将核心业务及主要技术人员整体转移至关联公司,原公司仅保留空壳。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关联公司迫于压力,代为履行了全部工资及赔偿金,执行申请费及实际支出费用亦从其账户中一并划扣。李某最终全额受偿,未垫付任何执行费用。
此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并不复杂,却折射出执行费用制度的几个关键节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申请强制执行不预交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则由被执行人承担,但需申请人垫付的情形并不鲜见。问题在于,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时,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否则相关执行措施难以启动。这一操作虽有其现实合理性,却与“申请执行零成本”的制度初衷形成张力,也让部分劳动者在“赢了官司”之后陷入“要不要再掏钱”的犹豫。
更值得关注的是,执行费用能否随主债权一并向关联主体主张。上述案例中,法院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后,执行费用作为执行程序的必要成本,随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一并由关联公司承担,这一处理逻辑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裁定中亦有体现。也就是说,执行费用并非孤立费用,而是执行债权实现的附随成本,当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人格混同等方式转移资产时,追加相关主体并对执行费用一并追索,既是执行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有效反制。

从行业启示看,这起案件至少提供三点实务参考。对劳动者而言,申请执行时无需因“预交费用”而迟疑,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主张不预交执行申请费,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尤其是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资产的证据,为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对代理律师而言,劳务纠纷的执行方案应前置设计,在仲裁阶段即关注企业资产动向,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执行阶段及时提出追加申请,将执行费用纳入追索范围,避免“主债权实现、费用落空”的尴尬。对企业而言,试图通过“金蝉脱壳”规避执行的路径正在收窄,关联公司被追加、执行费用连带承担、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已成为规避执行的典型代价,合规经营才是控制风险的治本之策。
劳务纠纷的执行困局,表面上是费用分担的程序之争,实质是胜诉权益能否真正落地的制度考题。当执行费用的制度设计从“申请人垫付”走向“被执行人负担、关联主体连带”,当法院对规避执行的识别从“账户查控”延伸到“资产流向穿透”,劳动者维权链条上的末了说一环才能真正闭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温度,往往就藏在这些看似细小的费用规则里。让胜诉者不再为执行费犯难,让规避者无处遁形,这既是司法实践的进步,也是法治对劳动者最朴素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