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1.2亿元的股权回购纠纷,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14个月,诉讼费预缴近70万元,最终调解书约定“诉讼费各半承担”呢。但是,当代理律所向委托人交付结算清单时,委托人发现:自己实际承担的诉讼费远超调解书载明的份额——原因在于调解协议仅处分了“案件受理费”,却遗漏了保全费、鉴定费以及因管辖权异议引发的上诉费用。这一细节争议,最终演变为委托人与律所之间另一起标的额逾百万元的服务合同纠纷。这不是孤例。近三年,随着股权对赌、回购条款密集触发,股权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率显著上升,而诉讼费在委托人、律所、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与转嫁问题,正从“技术细节”升级为“真金白银的博弈焦点”。
调解结案省了诉讼费,为何委托人反而“多付了钱”
诉讼费的性质在实务中常被误解。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在调解结案时减半交纳,这是调解制度给予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激励。但减半的“基数”是什么?预缴费用如何退还?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是否同样减半?这些问题在调解协议中若未明确约定,极易形成结算盲区。

北京某头部律所代理的一起新能源企业股权回购案颇具代表性。该案中,投资方与创始股东因业绩对赌失败触发回购条款,投资方起诉要求创始股东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合计1.2亿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创始股东名下核心资产。案件历经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在重审阶段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金额8500万元。调解书载明“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但对保全费5万元、鉴定费28万元(用于评估被冻结股权价值)未作约定。投资方委托人依调解书向法院结算时发现,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按减半规则退还了约35万元,但保全费、鉴定费依规由申请方承担且不予减半,实际支出较预期多出近20万元。委托人认为,调解谈判时律所承诺的“诉讼费可控”未涵盖上述费用,遂以“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为由向律所主张分担。该案虽以律所部分补偿和解收场,但暴露的问题具有普遍性:调解协议中的诉讼费条款,往往只盯着“受理费减半”这一显性红利,而忽略了保全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费等隐性成本的分配。
调解书的“费用盲区”与律师的告知义务边界
从法律逻辑看,诉讼费负担属于当事人可处分事项,调解书未约定即视为未处理,法院通常按“谁申请、谁负担”的规则结算保全费等费用。但对委托人而言,其与律所之间的风险代理或固定收费合同,往往未将“诉讼费结算”纳入服务范围界定。争议由此产生:律所是否有义务在调解谈判阶段,向委托人完整披露诉讼费构成及调解减半规则的具体适用边界?
上海某精品所代理的一起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纠纷提供了正面样本。该案标的额6000余万元,基金方与标的公司大股东就股权回售条款发生争议。律所在调解方案设计阶段,即向委托人提交了一份《诉讼成本测算表》,逐项列明案件受理费(按调解减半)、保全费(全额)、审计评估费(按实际发生)的预估金额及负担规则,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写入“除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双方各半承担外,保全费、评估费由申请方自行承担,各方对上述费用分配无异议”。调解结案后,委托人实际承担的诉讼费与测算表误差不足3%。这一做法虽增加了律所前期工作量,却从根本上避免了后续结算争议。对比两案可见,诉讼费告知义务的履行程度,直接影响委托人对调解结果的接受度与后续合作信任。
从个案博弈到行业惯例:调解阶段诉讼费管理的实务转向
上述案例折射出的深层问题,是股权纠纷调解中“法律技术”与“商业预期”的错位。对赌回购、股权代持、公司解散等类型化股权纠纷,往往涉及多轮诉讼程序、多项保全措施和复杂鉴定评估,诉讼费构成远非“受理费减半”所能涵盖。委托人基于调解书字面表述形成的费用预期,与法院实际结算规则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律所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若仅以“调解结案即节省诉讼费”的概括性表述引导委托人决策,而未将费用结构、减半规则适用范围、未约定费用的结算风险逐一披露,即便调解结果本身合法有效,也容易在服务合同层面留下争议隐患。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领先律所已开始将“诉讼成本全流程测算”嵌入股权纠纷调解服务产品。在调解启动前,向委托人出具包含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在内的费用清单及不同结案方式下的对比测算;在调解协议起草阶段,主动建议当事人对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而非仅处理受理费;在调解书生效后,协助委托人与法院完成费用结算核对。这一做法既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勤勉尽责的执业要求,也实质性地降低了委托人的预期落差风险。
结语
股权纠纷的调解,本质是商业利益与法律程序的再平衡。诉讼费作为调解制度中最直观的经济杠杆,其减半规则的设计初衷是鼓励当事人选择协商而非对抗。但当调解协议对费用负担的约定流于粗疏,减半红利便可能在结算环节被隐性成本对冲,甚至转化为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二次争议。对律师而言,专业价值的体现不仅在于促成调解,更在于让委托人在调解桌上就能看清每一笔成本的去向;对委托人而言,理解诉讼费的法定结构与调解减半的适用边界,是评估调解方案经济性的必要前提。一纸调解书的终点,不应是费用争议的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