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网点租用厂房经营,向快递员收取一笔“风险金”或“保证金”,离职时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这类纠纷在近三年的法律圈讨论中频繁出现,却少有从租赁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交叉视角展开的分析。多数讨论要么将其简单归入劳动争议,要么视作普通合同纠纷,忽略了厂房租赁这一经营场景对风险金性质认定的深层影响。
去年,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群体性仲裁案件颇能说明问题。某快递加盟商在城郊租赁整栋厂房作为分拣中心,入驻时要求每位快递员缴纳两万元“车辆及货物风险保证金”,收据上注明“离职后无息退还”。经营两年后加盟商资金链断裂,厂房被房东收回,四十余名快递员集体主张返还风险金。加盟商抗辩称该款项系租赁场地内车辆设备的使用担保,部分已用于抵扣货损和车辆维修,且厂房租赁合同终止导致其无力清偿。仲裁机构审理后认定,快递员缴纳的所谓风险金,实质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强制性规定,判令全额返还。加盟商不服诉至法院,一审维持裁决。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风险金的收取主体虽是承租厂房的经营方,但其与快递员之间并非平等的商事担保关系,厂房租赁的商业风险不能通过内部收费转嫁给劳动者。
这一裁决逻辑值得深入拆解。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缔约优势地位转嫁经营成本。实践中,部分快递加盟商试图以“承包”“合作”等名义模糊用工关系,再以“场地使用费”“设备押金”包装收费行为。但仲裁与司法审查普遍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只要快递员接受网点管理、按件计酬、劳动工具依附于网点场地,即便合同名目为合作,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随之收取的风险金即落入禁止范畴。前述案例中,加盟商将风险金与厂房租赁捆绑,主张系场地内财产损害的担保,恰恰暴露了转嫁经营风险的意图——厂房租金、设备折旧本属经营者自负成本,与劳动者个人无关。
对租赁厂房经营的快递企业而言,该案的实务启示在于合规前置。风险金的收取必须彻底清理,替代方案是依法建立绩效考核与损害赔偿制度: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的,可依规章制度在法定限度内要求赔偿,但不得预先扣缴保证金。对厂房出租方来说,签约时应审查承租方是否存在向员工收费的惯常做法,必要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规承诺条款,避免租赁关系终止后因承租方群体性纠纷导致场地被牵连查封。对快递员而言,保留收费收据、转账记录及日常管理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关键。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快递行业加盟模式下的风险金乱象,本质是总部与加盟商之间成本层层下压的终端表现。法律能做的,是守住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底线;行业能做的,是让加盟商在租赁厂房、购置设备时量力而行,而非将资金缺口转向最缺乏议价能力的快递员。厂房租赁合同终有期限,劳动关系的诚信义务却没有期限。当一纸押金收据被认定为违法收费的那一刻,输掉的不仅是一场官司,更是从业者对行业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