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交易中的对赌协议纠纷,近年一直是公司诉讼的高发地带。当投资人以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为由要求回购,而创始股东以协议条款存在效力瑕疵、审查程序未履行等理由抗辩时,争议焦点往往从商业判断转向协议本身。这当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与律所约定“胜诉后付费”的风险代理模式,将律师利益与案件结果深度绑定。这两个看似独立的法律问题,在一批并购纠纷的代理实践中产生了交集:协议审查的质量,直接影响诉讼走向;而胜诉收费的约定,又反过来考验着协议审查的严谨程度。
某知名律所曾代理一起标的额逾两亿元的对赌回购仲裁案,颇具代表性。投资方A基金于2021年向一家智能硬件企业增资1.2亿元,与创始股东B某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2022至2024年累计净利润未达约定指标,A基金有权要求B某按年化8%的收益率回购全部股权。后目标公司业绩大幅低于承诺,A基金提起仲裁。B某的抗辩核心有两点:其一,补充协议中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表述模糊,“累计净利润”未明确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存在两种合理解释;其二,签约时A基金未按内部投决程序完成合规审查,B某主张协议存在程序瑕疵。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回购条款虽表述不够周延,但结合交易背景、双方磋商记录及行业惯例,可以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并非不可解释;至于投资方内部程序问题,属于其自身管理事项,不影响对外签署协议的效力。最终裁决支持了A基金的回购请求,但对收益率计算方式作了调整,剔除了部分重复计算期间。
这个案例的法律价值在于,它清晰划出了协议审查的两条线。第一条线是条款的“可解释性”。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回购触发、估值调整等条款,最怕的不是约定得复杂,而是约定得含混。仲裁庭和法院在解释此类条款时,会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交易习惯,但解释的前提是条款存在可确定的含义。如果条款模糊到无法通过解释方法得出唯一合理结论,主张权利一方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代理律师在庭前对协议文本进行了逐条比对,调取了双方多轮磋商的邮件往来,证明“累计净利润”的表述在磋商中曾有过明确指向,这才说服仲裁庭采纳了有利于投资方的解释路径。这提示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协议审查不能只看单份文本,还要梳理缔约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为将来的解释争议预留证据空间。
第二条线是程序瑕疵与协议效力的区分。实务中,不少当事人把对方内部决策程序、合规审查流程的缺失当作否定协议效力的武器。但从合同法基本原理看,公司内部程序属于管理性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即导致合同无效,否则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仲裁庭的态度很明确:A基金的投决程序是其内控问题,B某不能以此对抗已经签署的协议。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公报案例中体现的立场一致——司法尊重交易外观和意思自治,不轻易以程序瑕疵否定交易效力。对于代理律师而言,这意味着在协议审查阶段就应向客户提示:与其寄望于事后攻击对方程序,不如在缔约时把条款写清楚、把意思固定下来。
回到胜诉收费的话题。风险代理模式下,律所对案件结果的投入度更高,但收费约定的合法性本身也需要审查。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婚姻继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并购纠纷虽不在禁止之列,但收费比例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更重要的是,胜诉收费条款应当明确“胜诉”的界定标准——是裁决支持全部请求,还是支持主要请求,抑或包括调解结案。协议审查若在这一层面留下空白,后续极易引发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二次争议。前述仲裁案的代理律所在委托协议中即明确约定,以“裁决支持回购本金及基准收益”为付费触发条件,避免了结果解释上的分歧。
从行业视角看,协议审查与胜诉收费的结合,折射出并购法律服务的一个趋势:客户不再满足于“按小时计费”的过程性服务,而是要求律所对结果承担更多责任。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协议审查阶段就要预判诉讼中的解释争议,把可能被攻击的条款提前加固;收费安排上则要兼顾合规与公平,避免因约定不明反噬委托关系。对投资方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寄望于风险代理律师“翻盘”,不如在签约前就让法律顾问把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计算方式、行权期限逐一写死。对创始股东而言,同样需要在协议审查时关注业绩承诺的边界是否清晰,避免因条款含混陷入被动。

协议的每一个字,最终都可能在仲裁庭或法庭上被反复掂量。并购交易的成败,往往不取决于交易结构多么精巧,而取决于那些被认真审查过的条款能否经得起解释。胜诉收费可以激励律师全力以赴,但真正的胜诉基础,早在协议审查阶段就已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