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品牌授权模式在连锁经营、区域代理、贴牌生产等领域快速扩张,随之而来的授权费拖欠问题也日益突出啊。权利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授权费,本是市场化风险处置的常规手段,但一份"败诉不收费"的约定,却可能将催收方与权利人一同拖入诉讼泥潭。2024年,华东地区某中院审结的一起品牌授权催收服务合同纠纷,为这一模式敲响了警钟。
该案中,某餐饮品牌管理公司将区域代理拖欠的授权费及违约金共计860余万元委托给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催收,双方签订《账款催收服务协议》,约定"按实际回款金额的18%收取服务费,如通过诉讼方式催收,诉讼费用由催收方先行垫付,败诉或未能实际回款的,催收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催收方以权利人名义提起诉讼,但因授权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问题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随后又因证据组织不足在另案中败诉。权利人转而要求催收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损失,催收方则以"败诉不收费"条款主张自身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催收方赔偿部分诉讼费用损失,二审改判驳回权利人对催收方的全部赔偿请求,理由是"败诉不收费"条款系双方对风险分担的真实意思表示,催收方已依约履行催收义务,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属于权利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
这一判决结果在法律圈引发不小争议。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实质上将诉讼败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权利人,催收方仅享受回款收益而不承担败诉成本,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有观点指出,风险代理模式本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对价安排,败诉不收费与胜诉高分成互为条件,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无不当。要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制"风险代理乱象",防止以风险代理名义规避收费监管、加重当事人负担。
从法律定性看,"败诉不收费"条款属于典型的风险代理条款,其效力认定需回归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及格式条款规制的基本框架。若催收方利用权利人急于回款的心理,在格式合同中设置显失公平的风险分配条款,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条款无效;但若双方系平等磋商、条款清晰且催收方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通常倾向于尊重契约自由。上述案件中,二审法院正是查明协议文本由双方多次修改、催收方曾就败诉风险作出书面提示,才最终认定条款有效。

对品牌权利人和企业法务而言,此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催收服务合同不能只盯着"回款分成比例",更要关注败诉情形下的费用承担、诉讼策略的决定权归属、证据材料的交接义务等细节。建议在签约时明确约定催收方的勤勉义务标准,例如因催收方重大过失导致败诉的,应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同时保留对诉讼方案、和解方案的最终审批权,避免"全权委托"演变为"全权失控"。对催收机构来说,败诉不收费并非免责金牌,若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仍可能面临违约赔偿。
品牌授权的本质是信用与利益的长期绑定,催收只是权利实现的最后一点手段。一份看似精明的"败诉不收费"条款,若缺少对诉讼风险的充分披露与合理分配,最终可能让双方都付出比授权费本身更高的代价。法律保护创新商业模式,但从不保护对风险的漠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