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中,收货人能否向快递公司主张其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长期是实务中的争议地带。2024年,某头部物流企业委托一家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颇具参照价值的裁判样本,也折射出合同解释与损失填补规则在新型消费场景下的适用边界。

该案中,收货人张某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一台价值两万余元的精密仪器,由某快递公司承运。包裹在末端网点显示“已签收”,但张某称其从未收到货物,亦未授权他人代收。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除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外,另主张其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的费用八千元,理由是该笔费用系因快递公司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必要维权成本,理应由违约方承担。快递公司则抗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且货物已按约定完成投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无承担律师费的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将货物交付给张某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其主张的“签收”不构成有效交付,应认定构成违约,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但对于律师费,法院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费原则上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方可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快递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则均未就律师费作出约定,张某主张的律师费缺乏请求权基础,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中进一步阐释:违约损害赔偿以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律师费并非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损失,在无约定情形下不宜纳入赔偿范围。
这一判决结果在行业内引发了不小讨论。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律师费转付的呼声渐高,部分新型消费合同中开始出现“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但就快递服务而言,其格式化合同多为快递公司单方拟定,条款设计普遍偏向效率与风险控制,鲜见有利于收货人的费用转付约定。收货人若要突破“律师费自担”的一般规则,需证明存在明确的合同依据或法定情形,否则即便在违约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该项请求仍难获支持。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律师费能否作为违约损失予以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律师费是否属于“可预见”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系违约行为引发的衍生成本,具有可预见性;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律师费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选择诉讼及聘请律师,具有或然性,不宜一概归入违约损失。本案裁判采纳了后一种立场,体现了对合同约定优先与损失填补原则的坚守。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代理律所在结案后发布的案例评析中指出,收货人若希望降低维权成本,可优先考虑通过平台投诉、行政申诉等非诉渠道解决争议;确需诉讼的,应留意快递面单、平台服务协议中是否有费用承担条款,并在缔约环节推动形成有利于己方的约定。对于快递企业而言,该案亦提示其应规范末端投递流程,完善签收证据留存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签收争议”引发的诉讼风险。
快递纠纷中的律师费之争,表面是费用承担问题,实质是合同自由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张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收货人主张律师费仍需跨过“约定或法定”的门槛,而快递企业则应以更规范的履约行为回应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当投递的“还有一公里”真正实现可追溯、可验证,围绕律师费的争议或许才能从根源上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