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连锁品牌直营店在闭店两年后,突然被商场方告上法庭,索赔近百万元租金及违约金。蹊跷的是,双方《工程结算确认单》上的签字日期,竟比商场正式开业早了整整八个月。这份日期“穿越”的结算文件,究竟是工程进度的真实记录,还是租金起算的算计工具?2024年,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将这个看似技术性的日期问题,推到了法律争议的聚光灯下。
该案中,品牌方于2021年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装修免租期至商场统一开业日止。施工完成后,双方签署《工程结算确认单》,载明“工程完工日期”为2021年3月,商场实际开业却在同年11月。商场方据此主张,品牌方应自3月起支付租金,两年累积欠付逾百万元。品牌方则坚称,结算单日期仅反映施工方内部验收节点,双方真实意思是以开业日为租金起算点。一审法院采信了商场方主张,判决品牌方全额支付租金。二审阶段,代理律师调取了施工日志、监理月报及商场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3月时商场公共区域尚不具备通行条件,品牌方店铺根本无法独立营业。法院最终认定,结算单日期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开业日起租条款,改判驳回商场方全部租金诉请。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工程结算文件上的日期能否被赋予租金起算的合同法效果。从证据法角度看,结算确认单属于双方对工程量和价款的阶段性确认,其记载日期通常指向施工行为完成时点,而非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条件成就时点。租赁合同明确将免租期截止日绑定“商场统一开业日”,属于附条件条款。当结算单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业日冲突时,应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代理律师在二审中提交的监理记录显示,3月签署结算单时,商场消防验收尚未通过,品牌方店铺所在区域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这一事实直接动摇了商场方“3月已具备营业条件”的主张。法院据此认定,结算单日期不能单独作为租金起算依据,须结合合同整体解释和履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从行业视角观察,直营店模式下的工程结算与租赁起租脱节并非孤例。品牌方为抢占优质铺位,常在商场主体竣工前即进场装修,结算单签署时点往往早于商场整体运营条件成熟。部分出租方利用这一时间差,将结算文件中的“完工日期”偷换为“起租日期”,通过诉讼追索本不应支付的免租期租金。此类操作在中小连锁品牌中格外常见,因法务力量薄弱,往往在签约阶段未对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作出限定。实务中,品牌方应在结算确认单中明确注明“本单仅确认工程量及价款,不作为租金起算依据”,或在租赁合同中增设条款,约定结算文件与起租条件冲突时以合同为准。对于已经涉诉的企业,则应重点收集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验收备案等客观证据,证明结算日期与营业条件成就日之间的实质差异。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以来,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逐步形成裁判共识:工程结算文件的性质应严格限定于工程款结算范畴,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推定其具有变更租赁合同起租条件的效力。这一裁判倾向,实质上是对出租方利用格式文本和时间差转嫁商业风险的司法纠偏。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此类案件的胜负手往往不在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于能否用施工过程的客观证据链,还原结算单签署时的真实履约场景。那纸日期“穿越”的结算单,最终没能成为商场方索租的通行证,却为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在直营店扩张的浪潮中,每一份签字文件的法律射程,都值得企业以签约时的审慎去丈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