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ODM合同签收:一个被低估的法律陷阱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技术方案本身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在于一份ODM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对代工厂提交的专利清单的“签收”行为,究竟产生了怎样的法律效果。
该案被告是一家消费电子品牌商,原告是一家拥有某项结构专利的科技公司。品牌商委托代工厂生产一款产品,代工厂在量产前向品牌商发送了一份包含数十项专利的清单,要求品牌商确认。品牌商项目负责人在邮件中回复“收到,无异议”。三年后,原告以该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品牌商。品牌商抗辩称,其并未认可清单中列明的专利有效性,签收仅是合同履行中的流程性确认。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品牌商在收到专利清单后未提出异议并回复“无异议”,构成对清单所列专利的认可,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品牌商明知相关专利存在仍继续生产销售,具有侵权故意。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合议庭对“签收”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重新审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ODM合同中的专利清单签收,其法律效果应当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具体语境综合判断。该案中,合同并未约定签收即视为对专利有效性的认可,代工厂发送清单的目的在于提示品牌商注意潜在的专利风险,而非要求其作出法律上的认可意思表示。品牌商回复“无异议”,在通常的商业语境下应理解为对清单的收悉确认,而非对专利权利的实体认可。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降低了赔偿数额,并明确:不能仅凭签收行为推定当事人具有专利侵权故意。
这一判决在实务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长期以来,大量ODM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代工厂会向品牌商发送各类专利清单、知识产权声明或侵权风险提示,品牌商往往由项目人员简单回复“收到”“知悉”“无异议”。在诉讼中,这类回复极易被对方或法院用作证明品牌商“明知”的证据,进而影响侵权认定和赔偿数额。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签收行为的性质界定。签收在法律上通常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其效果是证明文件已送达,而非对文件的实体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收时伴随“无异议”“确认”等表述,或者合同明确约定签收视为认可,则可能构成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实际上是在纠正一种过于宽泛的事实推定倾向,强调应当区分“知道”与“认可”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事实。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一案例提供了几个层面的实务启示。在ODM合同起草阶段,应当明确约定专利清单签收的法律效果,避免使用“确认”“认可”“无异议”等可能被解释为实体认可的表述,改为“收悉”“已阅”等中性用语,并在合同中明确签收不构成对专利有效性、产品不侵权或侵权故意的认可。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建立分级签收机制,对于涉及核心专利或高风险专利的清单,应由法务部门而非项目人员处理,必要时出具保留意见的回复。在争议解决阶段,应当重视签收文件的语境还原,通过邮件往来、会议记录、合同背景等证据,证明签收行为的流程性质而非实体认可性质。
更深层次地看,这一问题折射出ODM模式下专利权风险分配的固有张力。品牌商将生产环节外包,但专利侵权责任并不随之转移。代工厂提供专利清单,本质上是将专利检索和风险判断的负担部分转移给品牌商。品牌商若简单签收,等于在不经意间承接了这一负担。合理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工厂负有专利检索和侵权风险告知义务,并对其提供的专利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品牌商对清单的签收,不免除代工厂的这一义务,也不构成品牌商对专利风险的自认。
回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其价值不仅在于个案纠错,更在于为ODM合同中的专利权签收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签收不是认可,知悉不等于故意。这一裁判逻辑,对于规范ODM商业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风险分配,具有积极的指引意义。企业在全球化分工中越来越多地依赖ODM模式,唯有在合同设计和履行管理中保持法律敏感,才能避免签收这样一个看似微小的动作,演变为诉讼中的重大不利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