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不大但争议激烈的合伙纠纷,因为一份审计鉴定报告,让双方原本就已破裂的合作关系彻底走向决裂啦。而比纠纷本身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份鉴定报告背后高达六位数的鉴定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这个看似程序性的问题,正在成为合伙纠纷案件中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实务焦点。
从一起真实案例说起
2023年,华东某地一家从事餐饮连锁经营的有限合伙企业陷入内部纷争。两位合伙人因门店扩张策略产生分歧,一方主张继续加密布点,另一方认为应当收缩止损。矛盾激化后,主张收缩的一方要求退出合伙并结算财产份额,另一方则拒绝配合,认为对方无权单方要求退伙,且合伙财产状况良好,不存在结算的必要。
协商无果,退出方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伙并进行合伙财产结算。案件审理中,鉴于合伙期间账目混乱,双方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和金额各执一词,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伙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历时近五个月,鉴定费用最终确定为十七万余元,由原告先行垫付。
鉴定结论显示,合伙财产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被告主张的数额,但同时也高于原告最初的计算。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财产份额,但对于鉴定费的承担,判决书中的表述引发了双方新一轮的争执——法院判令鉴定费由双方按六四比例分担,原告承担六成,被告承担四成。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对此结果并不意外。他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的分担往往并不完全按照“谁败诉谁承担”的诉讼费逻辑来处理,法院更倾向于根据鉴定结果对双方主张的“采信程度”来裁量。本案中,原告的初步主张与鉴定结论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被判定承担较多比例的鉴定费用。
这个案例并非孤例。近三年来,随着合伙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司法鉴定的比例也在显著增加。鉴定费——这笔在诉讼中常常被忽视的成本,正在成为合伙纠纷案件中一个独立且具有实质影响的争议点。
鉴定费为何容易引发二次争议
合伙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其争议核心往往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而是交织着财产、经营、信任等多重因素。一旦进入诉讼,合伙财产的范围、价值、盈亏状况往往成为必须查明的基础事实。而这些问题,法官无法仅凭双方提交的账目和陈述作出判断,司法鉴定便成为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
问题在于,鉴定费的性质在法律上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鉴定费属于“其他诉讼费用”的范畴,其交纳和最终承担并不完全适用诉讼费的败诉方承担规则。实践中,法院对鉴定费的分担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导致了一个结果:鉴定费的分担比例,往往成为双方在鉴定结论出炉后的“第二战场”。
更值得关注的是,合伙纠纷中的鉴定往往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多个专业领域,费用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对于中小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言,这笔费用可能远超争议标的本身。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甚至因为不愿承担高额鉴定费而放弃申请鉴定,进而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最终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实务中如何预判和应对
从近几年各地法院的裁判倾向来看,鉴定费的分担大致遵循几个隐性规则。
其一,申请方先行垫付是原则,但最终分担比例与鉴定结果的“契合度”高度相关。如果申请鉴定一方的主张被鉴定结论基本支持,法院可能判令对方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鉴定费;反之,如果鉴定结论与申请方的主张相去甚远,申请方可能承担较高比例甚至全部费用。
其二,法院会考量双方对鉴定必要性的“责任”。如果一方在诉前或诉中拒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导致鉴定无法顺利进行或费用增加,法院可能在该方应承担的鉴定费比例上予以体现。这实际上是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
其三,鉴定费的分担比例并不必然与判决结果中的财产份额比例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鉴定对案件事实查明的贡献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一个相对均衡的裁量。
对合伙纠纷当事人的启示
对于正在经历或可能面临合伙纠纷的当事人而言,鉴定费问题至少带来三点实务启示。
第一,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很多合伙纠纷之所以需要鉴定,根源在于日常经营中账目不清、凭证缺失。如果合伙期间能够保持规范的财务记录,不仅能够减少纠纷发生时的举证困难,也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和费用。
第二,在诉讼策略上应当审慎评估鉴定申请的必要性和成本。申请鉴定前,应当对己方主张与可能鉴定结论之间的差距有合理预判,避免因盲目申请鉴定而承担高额费用。同时,也可以在诉讼中尝试与对方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或对鉴定费用分担达成一致,以减少后续争议。
第三,在合伙协议中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机制。虽然鉴定费的分担最终由法院裁量,但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纠纷发生时财务资料的提供义务、鉴定的启动程序以及费用分担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合同依据,也可能影响法院的裁量倾向。
回到开篇的案例。那位代理律师在复盘案件时提到一个细节:如果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退出时的结算程序和财务审计机制,这场纠纷或许根本不会走到司法鉴定这一步。合伙的本质是信任与合作,而当信任破裂时,一套事先约定的、清晰的规则,往往比事后的司法救济更能降低各方的成本。
鉴定费只是合伙纠纷中诸多“隐性成本”的一个缩影。它提醒我们,合伙关系的治理不仅关乎商业判断,更关乎法律规则的提前布局。在合伙的“蜜月期”就为可能的“分手”做好准备,或许才是对各方最为负责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