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压力向上下游传导,抵押纠纷案件数量显著攀升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过去这类案件多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为原告,而近三年个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抵押纠纷占比明显提高。个人起诉的动因各异:有的是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有的是二手房交易中的买方,还有的是因抵押权实现而权益受损的利害关系人。这类案件标的额未必巨大,但法律争议往往比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更为复杂,因为个人原告在证据意识、程序认知和权利顺位判断上常处于劣势。
值得关注的一个趋势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有一则涉及个人起诉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对“抵押权设立与债权成立的关系”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该案的事实框架并不罕见:甲某向乙某出借款项,乙某以其名下房产为甲某设立抵押,但抵押登记完成时间晚于借款实际交付时间。后乙某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丙某并完成过户,丙某系善意取得。甲某遂起诉乙某及丙某,主张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抵押登记虽晚于借款交付,但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甲某对登记后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丙某作为后手买受人应承受该权利负担。二审法院则改判,认为丙某在受让房产时,甲某的抵押权尚未登记,丙某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甲某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某。
该案最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裁判的核心逻辑是: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但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受制于登记时抵押物的权利状态。当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前已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的,抵押权人不能对已不属于抵押人的财产主张优先受偿。这一裁判要旨,实际上厘清了《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06条在实践中容易被混淆的适用边界。
代理该案再审阶段的是北京某知名律所的不动产与金融争议团队。据该所官网披露的代表性业绩,该案入选最高院公报案例后,被多家省级高院在同类案件中援引。该团队在再审代理中的核心策略,并非纠缠于“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这一层面,而是将论证重心转向“抵押权对抗效力的时间节点”:即抵押权人甲某在借款交付后长达数月未办理登记,其自身存在过错;而丙某在购房时查询登记簿未见抵押记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一论证角度,将案件从“抵押权人与买受人的权利冲突”转化为“抵押权人自身过失是否应导致其权利劣后”,最终获得再审法院支持。

从法律分析角度看,这起案件给个人起诉抵押纠纷的实务启示至少有三层。其一,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权利,其对抗效力受登记时间、第三人善意状态、抵押权人自身行为等多重因素制约。个人原告若仅凭“抵押合同已签”或“借款已交付”就主张优先受偿,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其二,起诉时机的选择至关重要。若抵押权尚未登记,而抵押物已面临被转让的风险,个人原告应及时申请预告登记或提起保全,而非等待诉讼阶段再主张权利。其三,被告的选择需要策略性考量。在上述案件中,甲某最初将丙某列为共同被告,但丙某的善意取得抗辩最终成为甲某败诉的关键。若甲某在起诉前先行确认抵押登记状态,或针对乙某的违约行为单独主张债权,诉讼路径可能完全不同。
从行业启示层面观察,个人起诉抵押纠纷的高发领域正在从传统的民间借贷向二手房交易、以房抵债、股权质押交叉等场景延伸。2025年多家律所发布的争议解决年度报告中,均提到“个人原告在抵押纠纷中的证据准备不足”是导致败诉的首要原因。具体表现为:抵押合同条款约定模糊、未办理登记即交付资金、对抵押物权利状态未做尽调、起诉时已超过合理期限等。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法律规则不清晰,而在于个人原告往往将“抵押”理解为一种简单的“担保承诺”,而忽视了其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求。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起公报案例的价值在于提醒:抵押纠纷的胜负手,常常不在“抵押权是否成立”这一静态判断上,而在“抵押权能否对抗特定第三人”这一动态博弈中。个人起诉时,若能在诉前完成对抵押物权利状态的全面排查,并针对不同被告设计差异化的诉讼请求,胜诉概率将显著提升。而对于关注该领域的公众,理解“登记”在抵押权设立中的决定性作用,或许是避免陷入抵押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抵押纠纷个人起诉的增多,折射的是市场交易中信用约束机制的局部失灵。法律不能保证每一笔借款都能安全收回,但它可以通过清晰的规则,让权利边界变得可预期。个人原告在起诉前多一分审慎,在诉讼中多一分专业,既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也是对交易秩序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