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的运营者常面临一个棘手问题:某些商户频繁违约、拖欠租金或擅自改变经营业态,常规的诉讼解约程序耗时费力罢了。于是,一种以行业协会或商场运营方为主导的“商户黑名单”机制应运而生,并逐步嵌入到商铺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之中。这类条款通常约定,若商户存在特定违约行为,运营方有权将其列入内部黑名单,并在关联项目中拒绝与其签约。从合同自治的角度看,这似乎是一种高效的风险防控手段。但是,当这种私人制定的“准入禁止”具备市场封锁效果时,法律的审视便不再局限于合同法层面。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则典型案例,将这一条款的合法性争议推向了反垄断审判的前沿。该案由国内一家专精于竞争法与商业地产争议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方为某二线城市核心商圈的大型购物中心运营商。案件起因并不复杂:一家经营连锁餐饮的商户因与商场就租金减免未能达成一致,在合同到期后撤场。随后,该商户在入驻同城另一家新开业的商业综合体时,被后者告知,因收到原商场运营方发来的“风险商户提示函”,其租赁申请被暂缓审批。商户多方斡旋无果,最终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商场运营方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以及其通过合同范本及关联函件实施的“黑名单”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被告律师在抗辩中强调,黑名单仅为内部风控参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商户可自由选择其他经营场所,不构成市场封锁。但是,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运营商在本地三个主要商圈均持有物业,市场份额合计超过六成,且其向合作方发送的提示函中明确使用了“建议审慎签约”等措辞。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实质上构成了以非价格手段实施的排他性交易安排,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判令运营商停止发送相关函件并赔偿商户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它揭示了一个长期被忽略的法律风险:商户黑名单并非单纯的合同管理工具。当运营方具备一定市场力量时,黑名单机制可能从“违约惩戒”异化为“竞争封锁”。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将黑名单条款写入租赁合同范本,若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商户注意,可能因违反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认定违法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而非条款名称或形式。换句话讲,即便合同双方自愿签署,也不能当然豁免反垄断审查。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这一案例提供了三重实务启示。其一,在起草或审查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时,应审慎评估黑名单条款的潜在反垄断风险,避免使用“联合抵制”“行业封杀”等敏感表述,并确保给予商户申辩与退出机制。其二,对于商业地产运营方,若确需建立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应将其定位为内部信用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信息共享范围,避免向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运营方定向推送负面评价。其三,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商户,诉讼策略上可并行主张合同无效与反垄断侵权,尤其注意收集运营方市场份额、函件发送记录及关联方拒签证据,以构建完整的竞争损害证明链条。
法律对市场自治理念的尊重,始终以不损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为边界。商户黑名单条款本身并非洪水猛兽,但一旦其借助市场力量形成对特定经营者的系统性排斥,便可能触碰反垄断红线。合同范本的拟定者应当意识到,每一行看似寻常的条款背后,都承载着法律对权力与自由、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在商业地产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运营的时代,合规不再是成本,而是可持续竞争力的基石。






